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政协四川省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四川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社会法制委员会在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就我省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三条社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要加强调研,关注民生,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积极参加社会法制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建言献策。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社会法制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增强委员的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二)对全省性的重要法规、条例等草案进行协商,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三)对国家宪法、法律、全省性的重要法规等实施情况和社会法制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实行民主监督。
(四)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的经常性联系,积极开展对口协商。
(五)加强与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的沟通,反映社情民意,对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六)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规范的对口联系制度,加强工作协作。
(七)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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