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第三条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分类
第六条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
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电度电费。
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
输配电价指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第七条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
第八条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先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三大类合并为一类;合并后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五大类,大工业用电分类中只保留中小化肥一个子类。
第九条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定价。在同一电压等级中,条件具备的地区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负荷率档次的价格,用户可根据其用电特性自行选择。
第三章销售电价的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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