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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程序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草案的拟定;

(二)全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全市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准入条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和特种行业管理;

(四)制定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

(五)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七)重大财政支出、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八)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公共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中的重大事项;

(十)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中的重大事项,国防设施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抢险救灾、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四)市人民政府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划分;

(十六)对全市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决策后执行,或其他事项的决策,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日常职责分工决定实施。

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一)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办事机构;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为依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

第八条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九条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拟定议程,须经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审查确定:

(一)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提出拟办意见;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商请市长、副市长提出协调意见;

(三)市长、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或由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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