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宗旨。全心全意为女企业家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
管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
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等;
二、把女企业家中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作为主题,开展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活动,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
三、开展本地区和垮地区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和商贸培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
素质;
五、推进妇女的创业活动,并与社会上多种媒体合作,宣传女
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交往活动,促进中外女
企业家的合作与友谊;
七、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
益。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吸取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
则。
一、个人会员资格
凡是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的本市各企业(包括各种不同行业,
不同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中的现职女正、副厂长、经理、董事长、三总师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入会。
二、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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