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各级党政领导必须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二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老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听取一次老干部工作汇报,研究、协调、解决老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建立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每半年研究一次老干部工作,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充实。
第四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对一些重大问题,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工作变动时,要及时认真交接好老干部工作,确保老干部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区委组织部要把老干部工作作为考察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按《责任制》落实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第六条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党校在轮训处级领导干部时要安排学习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他们对老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七条区委老干部局要结合本区情况,每年认真制定区老干部工作要点和活动安排,指导全区各单位按区委要求开展老干部工作。定期举办全区老干部工作主管领导学习班、全区老干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班。
第八条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要与老干部建立联系制度,经常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听取意见和建议。新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无特殊情况要在到任一个月内与本单位老干部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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