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履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赋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的职责,使省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指示,坚持依法治税和以德治队,以信息化为依托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努力保持地税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三、省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省局领导)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局机关各处级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政务公开,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省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省局领导职责
五、省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师)。
六、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的工作。副局长、总师协助局长工作。
七、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省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局长、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局进行外事活动。
九、局长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总师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委托其他省局领导代管。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
十、省局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一、省局负责拟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建议,省局年度会议、出书、外事、培训计划,省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或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二、以省局名义上报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讨论的立法建议、重要税收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等,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征求基层税务部门意见;需要论证的,应经专家、有关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或征求意见;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应依法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三、省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地税部门、纳税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依法行政
十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落实依法行政。局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规定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省局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修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建议,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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