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行为,规范程序,明确内容,明确职责。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行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明确现场检查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在专项检查中要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和具体要求以及检查人员。在具体实施检查中还需要明确检查重点和范围。对群众举报要及时进行查处。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检查文书,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性内容的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据专家的书面建议,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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