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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厦门旅游业的发展,加快厦门港口风景城市的建设,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厦门市辖区内保护、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为旅游业所利用,并由此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和社会因素。旅游资源分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两大类。

第三条旅游资源管理工作,坚持资源保护增殖和资源开发利用并重,资源保护开发与城乡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出看见和建议,对破坏旅游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鼓励内资、外资和各行各业投资开发厦门的旅游资源,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厦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部门),依法对全市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行统筹、协调,并牵头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施规划、监督如管理。

第七条厦门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由市旅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建设供旅游者进行观赏、游览、休闲、娱乐等活动、以创造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旅游区,包括旅游景区、度假村、游乐场(园)、主题公园、森林公园、高尔夫球场等,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该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旅游区规划由市旅游部门与市规划、计委等部门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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