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登记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
性,根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机构对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联合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
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的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统计登记
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统计登记工作的分工)
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
统计登记工作。
市统计局可以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该系统内的统计登记工作。
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具体分工,由市统计局确定。
第五条(登记日期)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设立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
四个月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本办法实施以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
统计登记手续。
第六条(申请要求)
(未完,全文共1199字,当前显示3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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