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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规章制度二

第一条为有效管理《统计执法检查证》,确保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合法、高效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对本市《统计执法检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的范围:

(一)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有关(集团)公司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的对象:

(一)专职和兼职统计检查员;

(二)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派或者委托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统计检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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