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保证财政性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审计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具有约束力,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将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将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应当独立实施,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项目前期审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时,应同时向审计部门提出项目概算审计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
(三)审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审计部门进行项目概算审计,应当出具审计意见,并发送发改部门、建设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文书等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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