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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结合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医疗费用补偿、就诊等规定进行调整,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除省、市财政补助基金外,自20*年起,县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给予每人每年度6元补助,乡镇财政不少于1元补助。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统筹账户与家庭账户相结合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个人缴纳的资金提取60%作为家庭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报销总额以家庭账户资金为限。家庭账户资金本年度有余额的,结转下年度使用,下年度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转为县统筹账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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