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行政执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分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范劳动执法行政行为,严明纪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领导职责
第二条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分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工作。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范围
第四条分局依据国家《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管理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
3、管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4、管理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5、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信访工作。
6、负责劳动普法工作,接受劳动法律、法规咨询。
7、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第五条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服务工作,以及政策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
2、办理企业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核准工作,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
3、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工作,抓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4、负责流动就业统计,临时工调配费核缴工作。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处理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处理。
2、实施劳动合同签订、鉴证管理,指导、协调村(居民)劳动服务站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3、承担镇劳动争议仲裁庭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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