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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的精神,促进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建设,明确执法内容,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成为有权威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全市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执法的特定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收费行为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等,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执法责任

第六条行政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分局长主持全局执法工作,副分局长协助分局长主持分管执法工作,并承担分解的执法责任。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各专业执法责任,副职协助正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七条对部门执法责任列出由本分局协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各执法职能机构应严格按照界定的权限执行,不得越权执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协管机关配合的,由职能机构负责协调。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内容涉及到机关内部几个职能机构的,按各职能机构职责分工执行,不得重复执法和相互推诿。有争议的,由法制部门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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