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
为了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维护卷烟生产、销售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法生产卷烟,是指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卷烟的行为。
第三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生产卷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并将非法生产的卷烟公开销毁。
第四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
销售的卷烟公开销毁。
第五条
明知是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提供设备、场所
、帐户等便利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法律、法规
没有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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