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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二)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三)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第七条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专家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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