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环保、物价、规划、建设、国土、工商、房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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