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补贴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及时服务广大农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和《*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是指除了中央安排的指定在农业发展银行封闭运行的相关补贴资金之外的所有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包括小麦良种补贴、玉米良种补贴、春播地膜玉米补贴、水稻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良种补贴、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苹果套袋补贴等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中、省补贴资金)。
第三条中、省补贴资金预算必须分解到县级,由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中、省补贴资金在省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以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入县级财政开设的省级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县级特设专户)。
第五条省财政厅支出中、省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中、省补贴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六条县级财政(国库)部门要在县级特设专户中单独建账,专门用于办理和核算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的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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