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信息公开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龙游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由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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