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把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关,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推进法治交通进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接受委托、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交通部门)中在编在岗、持有执法证,从事交通行政管理活动,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执法人员包括港口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履职准则,严格遵守《*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谋私利、秉公执法;忠于职守、纪律严明;爱岗敬业、优质服务。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二章录用
第七条交通部门录用执法岗位的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通过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报考交通部门执法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国民序列教育的大专以上学历;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执法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新录用执法岗位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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