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人员与职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活动,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以及以承包、租赁、受聘、兼职、中介等方式从事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公路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运输经营活动,包括开办公路工程施工及养护企业、工程建设养护设备租赁、材料生产或销售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公路缴费服务代理机构、公路清障服务企业等,或者参与公路收费权益受让方的经营活动等,或者变相参与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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