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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