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软环境建设,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活动,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在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广泛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处具体负责监督员工作的管理,包括监督员队伍的聘请和管理,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受理和反馈情况,督办、查办案件等。
第三条监督员主要从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中聘请。
第四条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关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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