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队伍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文化、文物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核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文化、文物系统负有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任务的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全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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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规处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局各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
第五条行政执法的目标是。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
第六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及时答复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
第七条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九条执法部门对其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宣传和执行的责任,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执法部门应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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