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建立和健全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劳动保障分局所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信息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
第五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岗位信息包括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以下简称“就业信息”)和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岗位信息(以下简称“岗位信息”)。
就业信息是指需要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个人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情况信息。
岗位信息是指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用人需求信息。
第六条建立岗位申报制度。对一次性用工招聘人数在50人以上的企业,由用人单位做好招聘岗位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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