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村镇建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设,加强对村镇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市村镇(包括火炬开发区)范围内从事的各类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中山市建设局是我市建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镇及火炬开发区建设管理所(以下统称镇区建设管理所)根据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对所在镇区的村镇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镇区建设管理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建设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村镇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筑工程交易和招标投标
第五条村镇建筑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㈠5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镇区建设管理所须在24小时内将信息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镇区建设管理所同时发布工程信息;
㈡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也可由镇区建设管理所代建设单位到市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工程信息。
第六条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村镇建设工程按以下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㈠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审批手续,发布招标信息,并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镇区建设管理所应于每月25日将招标投标的情况汇总上报市招标办;
㈡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由市招标办办理审批手续,并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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