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案件挂牌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分局查处的下列案件为市局挂牌督办案件:
(一)传销或变相传销案件;
(二)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案件;
(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
(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案件;
(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值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七)其他案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八)分局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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