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到人的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确保直补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直补资金的发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直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次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四条直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中央核定的直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差额部分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直补资金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年度预算、决算的编报按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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