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厅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水政水资源处。
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等职责;各处室协助办理与其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受理、举证、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水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二)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作出的取水许可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核,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颁发取水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办理有关资质证书、资格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审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核、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州、市水利(水务)局及阳宗海管理处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
请行政复议:
(一)对本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州、市水利(水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阳宗海管理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厅的规定认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因文盲、残疾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提交行政复议
申请书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水政水资源处当场记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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