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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复查、复核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授权其他办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工作。

*市其他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负责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第三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按期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四)检查监督被复查(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五)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

第五条原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是信访事项被复查(复核)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向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二)接受有关调查和询问,参加信访听证会;

(三)列席相关复查(复核)会议;

(四)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第六条信访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信访复查(复核)申请:

(一)原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查(复核)机关为其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原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意见由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复查(复核)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

(三)原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机关为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四)原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意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复查(复核)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属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辖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信访人应向*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服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意见的当事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三)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范围;

(五)属于受理机关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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