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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坚持“分级管理”、“分线管理”、“属地管理”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有关责任。

第二章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公共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经费纳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政府(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领导分线负责,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安全生产领导分工负责制。

第八条县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全县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关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进行研究部署,出台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对全县重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直接协调和督查。

(二)常务副县长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发展计划、公安、消防、交警、工商、协作、供销、金融、保险等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工业副县长负责工业口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经贸、电信、邮政、电业、技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分管文教卫副县长负责文教卫口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文化、教育、卫生、广电等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分管建设副县长负责建设口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环保、旅游等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分管农林水副县长负责农林水口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等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分管交通副县长负责交通口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交通、海事、航管等部门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监察职能,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

(二)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海事部门分别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渡口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等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前置条件的审查

(四)县公安部门负责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五)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全县防火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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