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政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提高办案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察机关查办政纪案件需要外地监察机关予以协作配合,可以提出请求,受请求的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协作配合。
第三条监察机关查办政纪案件需要向外地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当地监察机关办法。但需要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第
(二)、
(三)、
(五)、
(六)、
(七)项调查措施调取收集证据的,应由办案机关派员直接办理,当地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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