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一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目的是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农民因患大病致贫、返贫。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支持,个人投入,自愿量力,互助共济,以收定支,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持续发展。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医疗消费,不能视为增加农民经济负担。
第四条全县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彬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机构,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兼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发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
(二)审定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三)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实行宏观管理,加强对全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制订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调查研究,制(修)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四)负责考察确定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并进行监管;
(五)负责筹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六)查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县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是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具体经办机构,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预算,属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规定的运作程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
(二)负责办理农村合作医疗证件;
(三)负责办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医药费用报销;
(四)负责对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报销程序及金额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费用按全县当年参合人数,每人0.5元的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三章合作医疗基金
第七条农村合作医疗必须坚持“个人投入、集体扶持、国家支持”的原则筹集资金。除政府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投入资金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的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体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筹资标准
1、中央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补助20元;
2、省、市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0元、4元;
3、县财政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补助6元;
4、农民每人每年最低缴纳10元,随着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个人缴费部分适时可以调整。
第九条基金筹集
1、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以村、户为单位核实人口,造册登记,收缴费用。须于每年12月中旬前一次性将辖区内农民下年度合作医疗费按标准收清上缴县合作医疗收入专户。同时,以乡镇为单位将农民所持的合作医疗证及电子版参合人员档案送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审核校验,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于12月底前完成合作医疗证审核校验工作,愈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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