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执法主体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5.关闭;
6.吊销有关证照;
7.行政拘留。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决定;
3.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4.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
一、调查取证
(一)现场检查
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一一记录,并由当事人(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负责人)逐页签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请在场人签字。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请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证明情况。
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
(二)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
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询问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被询问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询问结束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
1.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陈述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陈述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陈述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陈述人陈述完毕后,应当交陈述人校阅笔录。陈述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陈述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陈述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陈述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陈述人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
笔录制作完成后,陈述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如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报批表、结案审批表中注明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独立法人和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如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正职。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陈述笔录,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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