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干部执法监察制度
为保证县(市)直属党政机关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基层执法站所负责人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提出如下实施和处理意见:
一、“五条规定”适用于县(市、区)直属党政机关的正副科长、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正副职及相当职级的干部和基层执法站所负责人。(二、三内容不全,需找原件)
二、县(市、区)直属机关和乡(镇)党组织要按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科乡级干部对照“五条规定”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基层执法站所负责人的对照检查,隶属关系进行。民主生活会结束后,要向上级党组织写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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