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宣传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国资委名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条国资委的新闻宣传工作由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宣传局)归口管理。
第四条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参加国资委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国资委和国有企业,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以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国资委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及经济运行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四)国资委或者国资委党委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委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章的宣传报道。
(五)全国国有企业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六)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情况的宣传报道。
(七)中央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组织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的宣传报道。
(八)对国资委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中央企业新闻媒体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对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或者向委领导约稿,由宣传局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宣传局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者由委领导委托相关厅局审核后方可登载。
第六条新闻媒体采访委内有关厅局、直属单位,由宣传局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委领导或者新闻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商有关厅局、直属单位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经被采访厅局、直属单位领导审定后方可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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