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局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基本建设按程序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必须贯彻投资少、效益高、建设周期短的原则。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讲质量、讲进度、讲核算、讲安全。
第三条由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上级专项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都应纳入局基本建设管理范围。
第四条局基本建设的具体业务工作由基建监督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基建监督管理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房地产管理处对省直基本建设区域规划和省直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批;负责申报基本建设计划和省直机关统建房屋建设工程设计、报批、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的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与规划管理
第六条凡有建设任务的局属单位,次年计划应在当年十月底前报基建监督管理处。凡属财政拨款项目,由基建监督管理处汇综后,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然后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重点及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确立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不经论证,不予研究和审批。
第三章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列入建设项目范围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
(一)局成立基本建设招投标领导小组,由局主管基建的领导任组长,局纪委监察室和基建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分别任副组长,房地产管理处、财务审计处的同志参加,制定项目招标实施意见,明确报名施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及组织纪律。
(二)招标工作应在基建监督管理处的指导监督协调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三)项目招标前,组成考察小组对报名施工企业实施全面考察,考察结束后,写出由考察人签字的考察报告,逐级上报审批。
(四)制作标底。标底制作必须委托招投标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标底制作时间要晚于投标文书的编制时间。
(五)标底审查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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