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市的城市。县城、镇、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精神,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五条各城市都要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各城市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提倡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风俗习惯。
第二章市容环境管理
第七条沿街单位和居民,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对残墙断壁要及时进行修整,不得在阳台、窗外和街道两侧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八条城市所有的广告、标语、画廊、招牌、橱窗等,要定期维修和油饰,经常保持整洁、美观;
设置大型广告应当经过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批准,其他广告必须张贴在指定地点。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应当保持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等设施的经常完好和整洁。
第十条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和美观。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应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坚持文明作业,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建筑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挡板,残土废渣应当及时清运,竣工时应当清理和平整现场。
第十二条对城市居民和近郊农村饲养家禽家畜,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以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取缔违章建筑;影响市容观瞻者必须限期拆除。城市居民不得任意改装阳台。
第十四条城市繁华地区和主干道,严禁堆放物料、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占用其他街道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负责维护现场周围的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各种交通工具应当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并分别做到:
(一)客运列车进入市区应当关闭车内厕所。
(二)公共汽车、电车内要设置废票箱,不得沿街抛撒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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