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审计组实施的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要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经常教育,预先防范,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使审计人员切实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
第四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进点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
(二)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按廉政规定认真执行;
(三)出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四)回机关,小结廉政工作情况,并如实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审计组(4人(含)以上)要指定兼职廉政监察员,其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廉政工作;
(二)处理被审计单位接待工作中的具体廉政事项;
(三)注意发现廉政上的好人好事,建议审计组组长及时表扬;
(四)发现苗头及时制止,避免违纪问题发生;
(五)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建议。
第六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审计规范,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一)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不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个人不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三)不以审计成果进行交易,谋取私利;
(四)不泄露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有条件的审计机关,实行审计外勤费用自理的原则。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费用支出的有关规定和廉政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宴请;
(二)不准住高档、豪华、涉外宾馆;
(三)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保龄球、桑拿浴等活动;
(四)不准参加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五)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等;
(八)不准占用被审计单位的手机、计算机、机动车辆等;
(九)不准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或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不准为个人或家属、亲友购买被审计单位内部职工股或未上市原始股票;
(十一)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安排自己亲友的要求;
(十二)不准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第八条对违反第六条各款规定的,分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
(五)、
(六)、
(九)、
(十四)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第七条各款规定的,分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八十条、八十二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六)、
(七)、
(八)、
(九)、
(十一)、
(十三)、
(十四)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应将其错误事实等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与评先选优、提拔使用等挂钩。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按照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规定,以及各单位的实施细则,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及审计组组长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廉政纪律的问题,在审计系统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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