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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廉洁自律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正确履行职责,推动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集团)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会、监事会、纪委会的成员和财务总监、工会主席;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省属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及配偶、子女接受本人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股票、股权、贵重礼品,或以娱乐形式为名变相赌博接受他人的财物;

(二)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升职调动、升学、过生日、迁新居、生病住院等机会大操大办和动用公款公物操办或借机收受财物;

(三)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及亲友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未经批准用公款支付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费用;

(四)用公款购买各种高消费娱乐场所会员证,或在参加健身、娱乐、旅游活动中接受与本企业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六)其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三条要自觉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

(二)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或利用职权办理相关事宜;

(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漏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五)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从事下列行为:

1、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2、未经企业返聘,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分包工程项目;

3、利用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三年以后,国家和原任职企业有特殊行业及岗位从业要求的,不受此限。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落户或变相落户至私人名下,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无偿量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有其他巧立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七)在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及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八)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帐册;

(九)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从事中介活动,收取中介费;

(十一)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将折扣费、中介费、回扣费、佣金等私分或据为己有,或者索要和收取贿赂。第四条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下列事项:

(一)违反企业决策管理程序,在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决定企业合并、分立、出售、转让、重组改制和破产或进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成立新企业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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