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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生猪屠宰检疫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动物检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具体实施生猪屠宰检疫。

第四条生猪屠宰检疫遵照定点屠宰、同步检疫、有宰必检、有检必严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设备配置

第五条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宰前和宰后检疫。

第六条驻屠宰厂(场、点)动物检疫员必须是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正式在编人员,取得动物检疫员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掌握动物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政策;

(二)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兽医专业中等以上或相当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备独立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能力;

(四)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驻屠宰厂(场、点)动物检疫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进入屠宰厂(场、点)的生猪查证验物;

(二)对屠宰的生猪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对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验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对检疫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隔离观察,按照规定采样送检,并及时上报;对检疫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视情况采取相应动物防疫措施,并及时上报;

(四)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监督指导厂方(货主)作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五)监督指导屠宰厂(场、点)搞好厂内动物防疫消毒工作;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动物宰前、宰后检疫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第八条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根据屠宰厂(场、点)屠宰规模、屠宰流程合理设置检疫岗位,检疫人员应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

第九条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应在屠宰厂(场、点)单独设立检疫工作室,应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应急灯等检疫检验工具;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销毁印章;配备消毒器具和消毒药物。

第十条动物检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屠宰检疫,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收取检疫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第三章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屠宰厂(场、点)应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场址应远离交通要道、医院、幼儿园、学校和居民生活区500米以上,并应设在居民饮用水源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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