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16号)精神,省财政安排资金设立*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下称“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
第二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专款专用的原则;
地方自筹资金为主,省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安排。
第三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列入*省*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项目,重点支持我省*上游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流域水质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项目;
(三)流域内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四)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五)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
(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第四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等材料逐级上报到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项目填写《*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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