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厅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厅的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厅信访接待办公室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处理、分办。厅信访工作接受建设部办公厅、省信访局的工作指导。
本办法所称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本办法称来访是指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厅信访接待办公室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在建设厅网站上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即使、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处理原则,厅信访接待办公室转有关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解决的信访问题,或转厅有关处室处理的信访问题,有关单位应当认真负责,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各市建设系统应当建立健全信访责任人和联络员制度,有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访责任人,并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联络员,负责信访工作的协调并知道做好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各种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超前化解工作,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置转到事前预防上。要高低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群众初次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厅信访接待办公室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第七条厅信访接待办公室的基本任务:
(一)受理群众反映与建设厅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来信来访。
(二)负责及时向各市建设部门和厅有关处室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建设部、*省信访局交办信访案件的督办或查办。
(三)按月、季、年做好信访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信息报送工作(附件1-4);紧急时可先口头报情况,事后补报文字材料;对重大事项应当追踪连续报送后续处理情况。
(四)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搜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来信来访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商请厅有关处室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八条厅信访接待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建设系统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及时与地方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
(三)做好对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第三章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厅信访接待办公室应当保持与各市级建设部门信访联络员的联系畅通,一经发现来省集体上访、异常访及突发事件,及时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与厅有关处室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条厅信访办对越级来省上访的人员,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劝其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有必要,厅信访室应当及时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防止矛盾扩大。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厅信访接待室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厅信访室不予受礼。并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之书》(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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