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意见》和厅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范围和对象。厅直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防办、质监站、水利志、厅机关各处室领导干部。
第三条考核的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厅纪检监察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的方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要专题向厅党组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其他考核对象应在年度工作考核中,将分管范围内履行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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