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发展目标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水利事业全面进步,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步伐,确保省政府对省水利厅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科学评价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实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确定的目标考核责任单位。
第三条目标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业务考核、综合考核、厅领导评议。
第五条考核分值。对各目标管理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分数由三部分构成,其中:
(一)业务考核,即年度工作目标,含防汛抗旱、水行政水资源管理、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农村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利科技等,按每年省水利厅下达给各市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进行,满分为50分。
1、防汛抗旱。在遇标准内洪水时,确保堤防、水库、城市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将洪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城乡生活用水需求,努力为生产用水提供保障。
2、水行政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加强计量设施建设,强化水资源费征收。
3、水利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四制",确保无质量事故。
4、农村水利。积极帮助、引导广大群众通过"一事一议"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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