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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品退付购药款制度

第一条消费者凡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购买了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假劣药品(拆封或整瓶、盒销售),一个月内携带所购药品票据、病历原件及其复印件、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向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经查实后,按本办法向消费者先行退付购药款。

第二条先行退付购买假劣药品范围

消费者购买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劣药品予以先行退付:

1.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假劣药品;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消批准文号的药品;

3.假冒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批准文号的药品;

4.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无有效期限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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