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粮食收购许可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的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许可。
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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