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经济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简则。
第二条经济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本着民主议事、平等协商的原则,广开言路,尊重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
第三条经济委员会是在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职责是组织本委委员贯彻实施全委会、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日常工作受分管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的领导和协调。
第四条经济委员会的任务: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委员了解本省经济建设和发展形势,贯彻“加快发展、富民强省”的战略方针,组织和引导经济界委员为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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