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审核制度
一、规模饲养场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一)范围
各级规模在百头以上的牛场、千头以上的猪场、万羽以上的禽场、犬场及特种养殖场。
(二)选址、布局
l、场址应符合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必须座落于适宜的地理位置,远离居民区、商业区、风景旅游区以及其他类似功能等区域,并处以上区域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2、场内规划及布局的技术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各区之间有绿化带或围墙隔离;生产区内各棚舍之间应保特一定距离,当中建有绿化隔离带或隔离水沟,且按生产流程依次排列;净污道相分离。
3、消毒、隔离等设施。生产区门口应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入口处设置有消毒池;场内建有兽医室(配备必要的诊疗设施、消毒器具和兽药、疫苗储存器具)、饲料仓库、隔离栅舍,病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猪、牛场应建有粪便、尿液及污水净化处理设施。
(三)人员要求
场内设有专职的畜牧兽医人员(具有畜牧兽医职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有关从业人员需定期作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四)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l、场内应建有各项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并张贴上墙。
2、免疫。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疫病实行强制性免疫,按照农业部规定实施免疫标识制度,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抗体监测、监督检查;同时场内应根据周边地区疫病发生情况,以及市、区(县)动物防疫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万式方法及适宜的免疫程序。
3、消毒。应按照严格的消毒制度及规范执行,根据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原则选择消毒药的品种。
4、引种。引进的动物应来自非疫区,并凭相关检疫证明入场,入场后需在隔离栅舍饲养观察1个月以上,经兽医主管部门检测无疫后,方可转入生产区。
5、其他。场内不得饲养其他动物;相关饲养场做好灭鼠防鸟工作。
(五)各项档案记录
建立,健全各项记录并实行专人负责制、场长或技术主管签字认可制:兽药、疫苗的采购领用记录;饲料、饲料添加剂采购及使用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免疫耳标领用记录;病死及无害化处理记录;生产、销售记录;淘汰记录。
(六)兽药、饲料使用
l、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兽药、生物制品、饲料技术法规的要求,合理、安全地使用兽药、生物制品及饲料、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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