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营业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通信网络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报告其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状况,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电信运营业事故包括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是指符合如下条款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一)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死亡3人/次以上或重伤5人/次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
(二)一条或多条国际光(电)缆中断事故;
(三)一个或多个卫星转发器通信连续中断超过60分钟;
(四)不同电信运营者的网间通信全阻超过60分钟;
(五)长途通信一个方向全阻超过60分钟;
(六)固定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
(七)移动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
(八)因特网业务中电话拨号业务阻断影响超过1万户×小时,专线业务阻断超过500端口×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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